
天津市轨道交通车站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天津市轨道交通车站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12/T 1172-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轨道交通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卫峰、赵明昊、姜清悦、王静萱、褚新颖、刘海超、张大壮、胡占林、王哲、郭磊、田欣蕊。
轨道交通车站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档案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181 消防水枪
GB 26783 消防救生照明线
GB 32459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手动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XF 6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XF 7 消防手套
XF 10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XF 44 消防头盔
XF 86 简易式灭火器
XF 12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XF 494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CCCF-XSRK-006:201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水枪产品
CNCA-C18-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灭火设备产品
CNCA-C18-0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2 消防安全员 fire safety personnel
由各车站保安、站台站务员、秩序员、保洁、安检人员等一线员工组成,接受岗位消防安全培训,负责责任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3.3
3.4 轨道微型消防站 miniature fire station in urban rail transit
在车站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车控室值班人员及相关员工组建的消防应急力量,遇突发险情立即按预案展开处置初期火灾。
3.5
3.6 专业处置队 professional disposal team
由轨道交通各个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担负轨道交通电力、通信、调度等专业救援抢险任务。
3.7
3.8 专家保障队 expert support team
由市级安全专家、高级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轨道交通行业领域专家组成,提供日常消防安全指导和应急在线支援。
3.9
3.10 换乘站 transfer station
在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点上设置的车站,供乘客在不同路线之间,在不离开车站付费区及不另行购买车票的情况下,进行跨线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车站。
3.11
3.12 地下站 underground station
车站结构位于地下隧道中的车站。
3.13
3.14 地上站 ground station
车站结构位于地面之上的车站。包括地面站和高架站。
4 总体要求
4.1 车站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火灾高危场所。
4.2 车站应按照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宜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4.3 车站应根据轨道交通应急处置分级响应机制,组建消防安全员、轨道微型消防站、专业处置队、专家保障队四支应急力量(专业处置队、专家保障队可按照运营单位组建),开展初期火灾应急处置等火灾防控工作。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车站站长(值班站长)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 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保障车站安全符合规定,及时掌握车站消防安全情况;
—— 制订车站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参与组织制订、修改和完善车站消防应急预案;
—— 每日巡查车站内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及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核查确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及消防设施运行记录;
—— 至少每月对微型消防站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做好微型消防站装备保养、报修、维护、更新工作;落实微型消防站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 至少每月向站区长或上级归口部门报告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车站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 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联动四支应急力量,及时组织疏散乘客、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灾后调查火灾原因。
5.2 车控室值班人员应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 掌握本车站火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联动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 定期对站内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测试,认真填写车控室值班记录及消防设施运行记录,及时排除消防设施故障,不能立即排除的应报告值班站长,执行报修程序,并填写设备故障上报处理记录;
—— 发现或收到火警报警信息,及时组织确认处理;
—— 熟练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程序,定期参加消防培训、演练。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并第一时间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5.3 微型消防站成员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 熟练掌握本车站的平面布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熟知本人在预案中的职责分工;
—— 熟练掌握本车站微型消防站装备、现场消防设备设施及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 开展微型消防站装备日常检查、报修、保养工作;
—— 参加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训练及演练活动;
—— 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和组织引导乘客疏散,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配合消防救援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5.4 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常识、防火措施,会使用常见的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 负责责任区域消防安全巡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 发生火灾时,负责责任区域的火灾初期处置及应急处置工作。
5.5 专业处置队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 熟练掌握所属专业轨道交通工艺控制指标、设施设备操作方法、运行情况,落实日常设备设施巡检及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 熟知本专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及本人的职责分工,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 定期参加运营单位组织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联合演练及培训,协助完善预案内容;
—— 发生火灾时,负责本专业抢险救援和专业设备恢复工作,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5.6 专家保障队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 开展消防安全案例、技术交流和相关技术培训,推进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消防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 提供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及指导,为运营单位解决消防管理、设备维护、建筑防火等专业消防安全难点问题;
—— 发生火灾后,运用专家在线支援平台,第一时间进行研判,对可能的原因、处置方法、注意事项等进行在线指导。
5.7 地铁商铺承包、承租方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 严格执行车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 掌握本商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 不应圈占、遮挡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
—— 组织员工开展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及日常消防宣传、培训演练;
—— 积极参与车站组织的消防演练,熟知区域内应急预案内容与职责。
5.8 由不同运营单位管理的换乘站,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6 消防安全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车站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 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 车控室(消防控制室)值班;
——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 用火、用电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 四支应急力量组织管理;
——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 地铁商业消防安全管理;
——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6.1.2 车站内进行施工作业时,运营单位与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 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 根据施工规模级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 保障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障车站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 在运营期间开展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与运营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6.1.3 车站内不应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在非运营期间实施动火作业,且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 动火单位应按照动火作业级别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注明动火作业的地点、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内容,并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动火单位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灭火应急预案,安排具有相应操作资质的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 作业前,应将作业现场周围的可燃物、维修设备移至安全地点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架空作业时,下方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隔离(绝)、遮挡等安全措施;
—— 作业期间,动火单位应安排专人在现场全程进行动火监护,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 作业结束后,动火施工作业负责人、作业执行人及监护人,应认真清理作业现场残渣、消除火源,守护至安全状态后方可离开现场。
6.1.4 车站在运营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运营结束时应当对车站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其他防火门的启闭装置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消防控制室、车站控制室等人员是否在岗,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蓄电池室、变电所、环控电控室、消防水泵房等无人值守房间是否落实每日或规定时间的安全检查;
—— 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及相应防火保护措施等消防安全情况;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风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人员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填写巡查记录并签名。
6.1.5 车站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防火检查可与第三方机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的月检一同进行,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月检不应取代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 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维保情况,电气线路定期检查情况;
—— 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1.6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车站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车站、车厢内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6.1.7 车站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或车站自身不能解决的火灾隐患,值班站长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隐患整改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
6.1.8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车站应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待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值班站长,经核查确认后存档。
6.2 地铁商铺
6.2.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不应设置商铺。
6.2.2 商铺的货架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6.2.3 商铺用电设备安装及使用应符合相关用电规程要求,用电设备及线缆材质应申报商铺管理单位批准,并报送地铁运营单位备案,经三方共同确认后制作展牌悬挂至商铺明显位置。
6.2.4 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应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不应销售指甲油、染发剂、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及其他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6.2.5 地铁运营单位、商铺管理单位及商铺承包、承租方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商铺内配备相应灭火器材,制定用电安全、防火巡查检查、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执行。
6.3 地铁商业活动
6.3.1 地铁车站内开展商业活动,主办及承办单位应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保障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 装饰展示使用材料设备、电气线缆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3.2 地铁商业活动中,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使用的电气、电热设备,选型及安装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应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 不应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及与商业活动无关的设备检修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作业;不应动用明火及使用冷焰火、燃气管道焰火等明火效果;
—— 穿过地毯和暗敷在装修物内的电线应穿管保护,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不应穿入同一管内;
—— 商业活动期间应对电气线路、设备定期检查、检测,不应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 地铁商业活动结束后,应切断所有临时电源,清理可燃物品。
6.3.3 地铁商业活动期间展台、展棚、展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临时搭建展台、展棚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应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消防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 地毯、展台、展板和模型等的制作和使用,不应使用木质、织物和泡沫等可燃、易燃材料,应提供符合相应燃烧性能的检测报告;
—— 活动中不应以实物存放或展出易燃、易爆、腐蚀、剧毒、氧化剂等化学危险品。
6.4 商业结建区域
6.4.1 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
6.4.2 车站与相邻结建商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宜建立信息互通及消防联动机制。
6.4.3 地铁车站与相邻结建商业应明确设备设施管理界限、应急处置及疏散逃生联动方案。
6.5 地铁自助设备
6.5.1 不应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疏散通道、乘客疏散区等影响人员疏散的位置设置自助设备。
6.5.2 自助设备不应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
6.5.3 自助设备进场前应由商业管理单位查验设备的工作铭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接电前应向商业管理单位、地铁运营单位报备所装机器的用电线路图、安装位置,经查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6.5.4 自助设备安装时应安装必要的接地措施。
6.5.5 除紧急情况外,自助设备应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6.5.6 自助设备商家应定期对自助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指定安全责任人进行巡查。
7 消防安全措施
7.1 地上站周边不应存放可燃、易燃物品。
7.2 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不应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7.3 车站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并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7.4 换乘站及与其他场所结建的车站应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7.5 车站应按照附录B的配备标准分级配备轨道微型消防站器材。换乘站如为单独设置的两个车控室可分别按地下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
7.6 轨道微型消防站成员应按4个班组配备轮流执勤,其中换乘站每班组不少于6人,其他车站每班组不少于3人,终点车站每班组不少于4人。
7.7 车站内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7.8 在巡查、检查、检测中发现车站内消防设施及器材存在故障的,应及时修复。
7.9 车站内消防设施因故障、检修、更新等原因需要暂停使用时,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措施。
8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8.1 一般规定
8.1.1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8.1.2 车站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8.1.3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宜建设与车站消防联动设施相符的消防实训基地,用于员工的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8.1.4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记录。
8.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 本车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本车站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检查方法;
—— 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 组织、引导乘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 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8.3 社会公益宣传
8.3.1 车站应通过电子媒介、平面媒体等形式向乘客宣传轨道交通防火措施、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疏散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
8.3.2 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车站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9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1 一般规定
9.1.1 各车站应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在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配合下积极组织实施。
9.1.2 下列情形,车站应与其他单位明确应急联动机制:
—— 枢纽站;
—— 不同运营单位管理的换乘站;
—— 车站站厅公共区里设置商铺或其它物业项目;
—— 车站出入口与外部单位共用或相连;
—— 建筑上盖、风井设于外部单位建筑或施工工地内;
—— 其它需建立应急联动的情形。
9.1.3 各车站应至少每半年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一次演练。在模拟实际火灾条件下的所有演练中,应注意对火源及烟气的控制,防止疏散队伍混乱及对演练人员的伤害。演练时应在车站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演练结束后,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解决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
9.2 车站火灾
车站发生火灾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 确认发生火灾后,行车值班员立即拨打119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
—— 值班站长组织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广播通知、组织和引导车站内乘客进行紧急疏散,抢救伤员;在车站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人员进入车站;
——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携带灭火器材赶赴起火部位,做好现场初期火灾处置;
—— 专业处置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关闭相关机电及空调设备、二次确认开启事故照明和启动相应的送风及排烟程序;
—— 值班站长向控制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控制中心启动自身预案,专家保障队利用移动终端发布应急处置指导意见;
—— 控制中心指挥后续列车迅速通过事故车站或防止后续列车进站;
—— 值班站长派人引导到场的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扑救。
9.3 列车火灾
9.3.1 列车发生火灾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按列车在站台或区间发生火灾两种情况分别制定,并应明确驾驶员、行车调度、值班站长等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9.3.2 到站列车发生火灾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 列车驾驶员迅速打开车门,引导列车上的乘客向站台疏散;
—— 行车值班员立即拨打119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
—— 行车值班员向控制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控制中心启动自身预案,专家保障队利用移动终端发布应急处置指导意见;
—— 控制中心指挥后续列车,采取措施防止后续列车进站;
—— 车站广播通知、组织和引导车站内乘客进行紧急疏散,抢救伤员;
—— 消防安全员在车站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人员进入车站;
—— 值班站长带领微型消防站成员带好灭火器具,扑救初起火灾;
—— 专业处置队人员按实际情况确认相关机电及空调设备关闭,开启事故照明和启动相应的送风及排烟程序;
—— 值班站长派人引导到场的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扑救。
9.3.3 当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时,应遵循尽可能将列车继续运行至就近车站的原则。预案应按列车能继续运行或无法运行两种情况分别制定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并能继续运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 驾驶员迅速向控制中心报告,由控制中心联系两端车站,维持列车运行至就近车站,广播指导乘客使用车厢内配置的灭火器灭火;
—— 行车值班员立即拨打119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报告值班站长和行车调度;通知相关岗位人员执行列车火灾紧急疏散预案;广播通知和引导乘客紧急疏散;
—— 控制中心指挥原停靠列车开走,防止影响后续列车进站;
—— 值班站长带领微型消防站成员疏散站台、站厅内的乘客;在车站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人员进入车站;做好灭火、疏散列车内乘客的准备;
—— 列车进站后执行到站列车发生火灾时的处理程序。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且无法继续运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 驾驶员迅速判明火情,立即向控制中心报告,由控制中心联系两端车站;用标准用语进行广播,稳定乘客情绪,指导乘客使用车厢内配置的灭火器灭火,按照相关疏散标准组织疏散;
—— 两端车站行车值班员接到火灾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值班站长;通知专业处置队人员开启相应的隧道照明;广播通知和引导车站内乘客紧急疏散;
—— 专业处置队(控制中心综合调度员)按列车火灾实际情况指挥启动相应的送风及排烟程序;专家保障队利用移动终端发布应急处置指导意见;
—— 值班站长带领微型消防站成员疏散站台、站厅内乘客;在车站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人员进入车站;进入隧道协助乘客疏散;派人引导到场的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扑救;
—— 控制中心下达命令,防止后续列车继续驶入区间。
10 消防档案
10.1 一般规定
各车站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0.2 消防档案内容
10.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车站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图纸等;
——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 四支应急力量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作人员情况;
——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 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 火灾情况记录;
——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 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材料。
10.2.3 消防档案中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应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
10.2.4 消防档案中的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记明培训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10.2.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应记明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10.3 消防档案保管
10.3.1 车站应制定消防档案保管制度。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存档时间应不少于3年。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10.3.2 消防档案建立、更新、保管等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A
A
附录A
附录B(规范性)
附录C每日巡查记录内容
巡查记录见表A.1。
表A.1 每日巡查记录内容
B
B
附录D
附录E(规范性)
附录F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
轨道交通车站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见表B.1。
表B.1 轨道交通车站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
参考文献
[1] GB/T 20000.1—2020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2]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3] GB 5129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4] GB/T 40484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